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GD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广东省燃气协会是广东省内燃气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燃气企业、事业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协作、交流,推进燃气行业的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安全技术水准,为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广东省燃气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之8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会员落实。
(二)开展行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反映燃气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维护燃气行业的正当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为制定燃气行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资质审查、城建燃气项目的环境评估,组织或参与城市燃气规划方案、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燃气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五)协助政府部门对全省的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经审核备案,开展评比奖励活动。
(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经验交流,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为燃气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管理、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八)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鉴定推广,促进本省燃气行业科技进步。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
(十)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燃气协会和本协会会员所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只设单位会员。
凡经政府批准的从事燃气生产、供应、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燃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燃气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取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燃气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确定工作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四)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八)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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